2008年05月11日
赵某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其所在的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交通肇事者向赵某赔偿了各项费用共四万余元。本律师接受赵某的代理后,又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公司以赵某已经得到了交通事故赔偿,不能获得两份赔偿为由不肯赔偿。后仲裁部门接受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赔偿赵某除医疗费外其他各项工伤待遇共三万余元,后公司没有起诉,已经履行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