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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了结算办法,实质上是让利,这样结算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1-12-30    作者:110网律师
合同约定了结算办法,实质上是让利,这样结算合法吗?
【问题咨询】
合同中签有:竣工结算时,当本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按合同规定调整工程总造价: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以双方确认的增加项目按06年定额或市场价结算,并乘以结算系数即为该增减工程造价(注:结算系数=中标价/甲方的预算价=80%)
现在因需方要把产品改大,设计图不是我们设计的。本公司要求需方补贴材料成本,那本项目的增加费用是不是要乘以结算系数,比如要补贴的材料成本是10000元,那乘以结算系数,就只是补回8000元给我们,那我们公司不就损失了2000元了吗?现在我们可不可以不乘以结算系数?
【王文杰律师答问】
问题的实质是一个让利的问题。
合同中签有让利的约定,但招标文件中是否有这样的要求?如果有,那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构成对中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件结算。
法律依据是《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适用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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