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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民事诉讼辅导:抗诉和再审
发布日期:2011-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抗诉的条件

  187条: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的规定,新证据是指下列证据:第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第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第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此外,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的规定,“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的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第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第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第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第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第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第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的规定,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该项的“管辖错误”。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该条中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6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该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该项中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该项中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法 律 敎 育 网

  二、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179条第1款规定的(1)至(5)项情形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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