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11日
香港人尹某购买一辆捷达轿车后以非营运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他经常在香港,便将车辆租予罗某上下班使用。后罗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尹某的车辆己改变用途不予理赔,本律师代理尹某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尹某将车租予他人上下班使用并未改变使用用途,判决保险公司按评估价值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