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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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1〕3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场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公安交警、物价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停车场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拟定有关公共停车场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制度,并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泊车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相关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袖标和胸卡,按照物价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管理费,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时,应当自觉交费,并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