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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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毕市府令〔2011〕2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当前,我市城区乱燃乱放烟花爆竹现象突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广大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群众反映特别强烈。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改善市民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相关法规,特发本命令。
一、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市东办事处、市西办事处辖区内;流仓桥办事处泰丰园至主城区;鸭池镇复烤厂至主城区;三板桥办事处茶亭村至主城区、阳山公园至主城区;观音桥塘坊村办公楼至主城区;大新桥办事处至主城区等范围内。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和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民政部门设立的火葬场、殡仪馆;
(二)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初二;
(三)正月初三至正月十五、“五一”、“中秋”、“国庆”、“元旦”节日8时至24时;
(四)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重大项目典礼,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
(三)阻碍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命令的,除公安机关处罚外,一律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城区6个办事处务必将本命令张贴、发放到每村(社区)每户。地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和学生进行学习,各种新闻媒体要广泛进行宣传,确保城区宣传全覆盖。
五、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要认真遵守本命令。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乱燃乱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视情节予以适当奖励。
六、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毕节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