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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确定各自缴纳出资的期限时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法》第26条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允许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可以采取一次性出资到位,亦可以采取分期出资到位,其中若采取分期出资到位的,则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㈠、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人民币;㈡、需要在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的则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亦作出了与不同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对某些行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作出了必须一次性缴足强制性规定,而不允许分期出资。目前,以下行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仅允许采取一次性出资:
⑴银行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⑵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⑷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⑸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⑹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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