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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发布日期:2011-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条内容】

  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条释义】当事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专门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

  【考点说明】委托辩护人的初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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