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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多年办不了房产证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胡常明律师
        网友赵某发帖询问:我于2004年在北京市朝阳区XX岛小区买了一处现房,当时开发商承诺两个月内办好产权证,可到现在都没有将产权证办下来。请问应如何处理?
      胡常明律师回答: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领取房产证,这是业主对自己购买的房屋行使所有权,以及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根本保障。
  1998年7月20日生效的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2001年6月1日生效的由原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可见,从法律上说,房产证可以由业主自己办理,开发商协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一般都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这也是合法有效的,开发商应当自觉履行约定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房产证办好交给业主,逾期办理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开发商未履行此义务,业主经协商不成也可通过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当然,作为业主,购房多年办不了房产证,首先应询问一下邻居和与自己情况相同的其他业主,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查询了解相关情况,查清办不了房产证的原因。一般来说,开发商无德,政府监管部门失职,都有可能导致已购房屋办不了房产证。比如由于违规开发、建房手续不全,或者是没有按规划建房,没有按当初审批下来的诸如容积率之类建房,还有开发商欺诈已将房屋抵押等都有可能成为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无论如何,这些都是开发商一方造成,其已构成违约;业主一般来说均无责任,业主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如果开发商实在无法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办不了房产证的话,那么业主有权选择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已购房屋办不了房产证,最差的结果,是可以选择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经济赔偿。在此要补充的一点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一律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而是应由法院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形在一倍以内自由裁量。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主要依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所得利益大小、造成损失的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等来综合决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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