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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有效和无效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西城房产律师  北京宣武房产律师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案件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效
 
1、出售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1)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交易期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在法院审理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在法院审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已经满五年期的),在法院审理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涉案经济适用房在限制交易期内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律认定无效。
二、出售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三、出售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北京西城(宣武)房产律师  王富利律师
电话:1364114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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