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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李斌祥律师
案例简介:甲公司因生产之需,于1998年4月起租赁乙公司的一栋大楼做厂房,合同约定租期10年,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给对方15万元违约金。2008年4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甲公司仍按原标准交付租金,乙公司亦未提出异议。1010年3月1日,乙致函通知甲公司,因其与另一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要求终止与甲公司的合同。甲公司问:我公司按照原合同继续支付房租,乙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是否可以认定,合同继续有效?若合同有效,合同期限重新起算?乙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支付我公司违约金?        湖南房产律师陈平凡: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租赁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继续使用,并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依照《合同法》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乙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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