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处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是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产生或者与之相关。也有小部分劳动争议,是由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些劳动者对其在职期间的单位处分不服,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那么,这种单位处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裁审机构是否会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对此,各方认识不一。
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5年10月19日到武汉一家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工作。2007年5月王某的工作地由武汉调动至上海,担任业务管理部副经理职务,每月工资4500元,并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王某的工作表现,依据公司奖惩制度的规定,给予王某相应的奖励或处罚等。2008年1月公司作出《关于对开户岗手续费设置问题稽查结果的通报》,该通报称:2007年12月起公司对开户环节开展稽查工作,发现客户手续费设置出现错误,造成公司损失8万余元,对相关当事人和开户岗的直接领导即王某予以通报批评,扣发王某一个月工资的处理决定等。公司因此扣发王某2008年2月份工资2500元和3月份工资2000元。2008年12月18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返还2008年2月和3月违法扣罚的工资共4500元并支付赔偿金45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限内未结案,王某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处罚措施,为用人单位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方法。我国相应的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有权作出处理。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只要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及经济扣罚不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公司于2008年1月对王某作出扣发一个月工资的处罚决定,并于2008年2月和3月的工资中分别扣发2500元和2000元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王某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法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王某要求公司返还2008年2月和3月扣发工资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处理。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评析
(一)单位处分的法律性质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这些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有权作出相应处理。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诫,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常用的手段。
(二)单位处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六类:(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那么单位处分是否属于上述六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呢?
对于因单位处分发生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处分就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应干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处分如果完全不干预,发生争议也不受理,将导致劳动者权利受侵害时无从救济。根据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而有所区分:(1)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可作为劳动合同履行中引起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公司对王某的进行通报批评的处分并未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而且扣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处罚也没有影响王某的基本生活,因此,法院未将该案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对公司的这一行为不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