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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赔偿义务?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110网律师
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3)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4)二人以上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民法通则第212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6)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负交通事故主要当事人的责任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非安全生产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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