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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徐涛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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