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1997年1月3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2月10日请示: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如何确定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1月3日答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