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
  辽宁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龙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苏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东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广东省                   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庆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贵州省                   607名;
  云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区                 445名;
  陕西省                   579名;
  甘肃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               423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547名;
  共    计:               20544名。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