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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侮辱罪)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侮辱罪
日期:2007-12-6 16:48:00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335次 作者:佚名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名誉权。构成侮辱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所谓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侮辱的方式有3种:一是暴力行为侮辱。所谓暴力是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向他人身上涂污物、强迫吃粪便等。这里的暴力,其目的是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如果其行为不是为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而是行为人故意用暴力方法伤害他人的身体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比如高军(男,17岁,高二学生)因小事与张辉(14岁,初二学生)发生争执,高军以大欺小,强迫张辉当着众多同学的面从自己胯下钻过,并要一边爬一边学狗叫,不然就要打张辉,张辉因惧怕高军打他,只有按其要求从其胯下爬过。高军仍不解气,便吐一中痰在地上,要张辉将其吐在地上的口痰用舌头添干净。这时,时逢一教师经过此地,才制止了高军的行为。此后,张辉的父母向人民法院告发,要求追究高军的刑事责任。高军以暴力方法侮辱他人,构成了侮辱罪。二是言语侮辱。即用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三是文字侮辱。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贴传单等来侮辱他人。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也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多人的面进行的。
2)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贬低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3)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手段恶劣的,如强行扒光被害人的衣服;当众叫被害人吃粪便、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胯下或作其他严重有损人格的侮辱动作、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并强行去拉去游街示众;多次用极为低级下流的语言进行羞辱的等;出于恶劣、卑鄙动机侮辱他人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侮辱外宾、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如施芳(女,19岁),19841117日,施芳与邻居陈英因锁事发生争吵,施芳上前抓住陈英的衣服想打陈英,被邻居拉开。次日下午6时左右,二人在其楼下相遇,施芳又故意挑起事端争吵起来,吵骂中,施芳的丈夫前来参与侮骂陈英,施芳指使其夫从厕所掏来大粪,用粪便在陈英的头部、脸部乱抹,甚至硬到嘴里,致使陈英多日呕吐、精神颓丧、不思饮食,住院治疗。陈英对施芳及其丈夫的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以侮辱罪追究了二人的刑事责任。
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对侮辱罪,只有被侮辱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受理,对于被侮辱人不向人民法院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人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告诉。但以下情况例外:一是如果被害人受到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侮辱外宾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侮辱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对于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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