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司法解释1篇 英文译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