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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司法考试看点详解
发布日期:2008-06-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4,司法考试看点详解

12月4日,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正式公布后,许多考生纷纷来电,对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较为关心,同时希望更多地了解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情况。为此,记者就广大考生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

  概述:学历层次提高 实际参考人数增加

  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

  答: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195000多人报名,179000多人实际参加了考试,缺考人数为16000多人,缺考率为8.28%。与去年14.10%的缺考率相比,减少了近6个百分点,参加考试的实际人数比去年增加了1万多人。

  在今年的报名人员中,本科学历以上报名人数为179000多人,占全国报名总数的91.95%,比去年的88.82%增加了3.13个百分点;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报名人数为15000多人,仅占全国的8.05%。这说明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人员整体学历层次比去年有所提高。其中,有1200多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此外,今年首次允许港澳居民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共有522名港澳居民报名(香港居民460人,澳门居民62人)。

  从考试的总体成绩情况看,今年全国总成绩在360分以上的合格人员共2万余人,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1.22%,较去年的10.18%增加了1.04%。

  我们认为,在今年报名学历层次提高、实际参考人数增加的情况下,这一合格比例与去年大体相当,基本反映了今年考生的实际水平,也基本保持了国家司法考试合格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这些合格人员当中,从学历构成上看,本科学历以上考生合格19700多人,占全国合格总数的97.72%。与去年相比,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合格人数有所上升,所占比重比去年增加了2.15个百分点。

  这一数据表明,我们对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结构、试题分值和题型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行业构成上看,今年法院系统报名人员合格人数为3500多人,占全国的17.37%;检察院系统报名人员合格人数为2100多人,占全国的10.73%。与去年相比,法、检两系统在所占比例和合格率上均有所上升。

  在西部等依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法律职业人员匮乏,法检机关人员补充困难的情况下,司法部经多方征求意见,今年继续对放宽地区实行降分政策,将这些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35分。这一降分幅度与去年同比计算,大体相当。

  答疑:异议审查后答案不再公布 分数核查只限于试卷四

  问:广大考生对司法部实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答案异议与审查制度表示肯定和欢迎,但对于异议之后的答案是否再行公布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您能否介绍一下司法部在此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国家司法考试实行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与审查制度,是司法部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司法考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判,从程序上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的一项积极措施。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实施以来,经历了从不公布试题到公布试题,从只公布试题不公布答案到既公布试题又公布参考答案,再到今年将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并实行异议与审查作为一项制度初步确立下来,体现了司法部在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促进考试实施透明度,推进考试实施程序和标准严谨、公正的渐进努力。据反映,司法考试率先实行这一制度既获好评,也被认为有一定风险。这一风险就是考试组织者及其工作要面对来自广大考生及社会各个方面的、不同层次和不同角度的审评和检验。我们认为,这恰恰是实行异议与审查制度的目的所在。它不仅集思广益,促进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而且也反映了法学学科和司法实践的内在要求。

  在今年的异议期间结束后,我们组成了由命题专家和非命题专家构成的异议审查组,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和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对各方面提出的异议进行了逐题逐项的认真审查、论证,并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异议成立的试题答案作了相应的处理,包括修改和完善。只是考虑到司法考试工作自身特有的规律和法律适用过程的相对确定性特点,在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参考一些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对异议审查后最终用于评卷的答案和标准不再正式公布。相信广大考生能够理解。

  问: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些考生认为前三卷的成绩与自己估算的分数有一定的出入,因此希望司法部允许对前三卷的分数进行核查,对此,司法部是如何考虑的?

  答:关于司法考试的分数核查问题,在司法部公告和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即分数核查仅限于试卷四,对于由计算机评阅的试卷一、二、三,不进行分数核查。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计算机评卷实行的是“双读制”,即每一张答题卡都用不同的阅读机读两遍,双读完全一致后,计算机自动统分计分;如出现任何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必须进行三读或者在严格的程序下进行人工辨别。各类考试和司法考试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些措施可以确保前三卷分数的真实、客观。在计算机能够保证评卷结果客观性的前提下,我们认为除统分为零的情况外,不再对前三卷进行分数核查是恰当的,也有助于提高分数核查工作效率。

  解读:放宽地区降分录取 资格证书仍有分类

  问:刚才您提到了对放宽地区实行降分录取的问题,考生们对此也比较关心,请问今年考试合格人员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否仍有分类?

  答:是的。由于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学历条件上依法仍存在放宽地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与非放宽地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之分,在合格标准上也存在全国合格分数线与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区别,因此,对适用不同报名条件和不同合格分数线通过司法考试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仍需客观分类。具体为: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35至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司法部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上述分类,只是对应试人员的不同情况所作的客观分类。实践中,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和政策具体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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