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分析
今后考生在掌握基础法律知识的同时要多注意近期学术上前沿的、权威的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经典的案例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作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确立后的第二次考试,此次试题与去年相比有哪些变化,有志于通过司法考试实现“法律人”梦想的广大考生在以后的复习备考中应注意什么?就此,记者近日走访了一些专家和从事司法考试培训的老师。
他们指出,2003年的司法考试在充分体现立足法学教育现状,反映法律职业对人才在知识和能力需求的基础上,全面、综合测试考生的法律知识和运用能力的命题基本思路,兼顾应用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包括法学思辩逻辑、法学意识)的均衡考查。
题目设置更加明确 争议之处明显减少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目的设计刻意回避了许多容易产生争议之处,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对于司法解释的考查明显减少,例如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2003年的试题中,客观题目设计的客观化要求得到了严格的遵守,符合客观化命题的基本精神和宗旨。而主观化试题重在检测应试人员的法学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基本法学理论素养。试卷四第8题属无标准答案试题,这一题目的设计,实际上为将来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司法考试做了初步的、渐进的尝试和铺垫。题目的设计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文字叙述流畅明确,避免了考生对试题的误解,没有出现语法及文字的错误。
2003年的试题难度整体上与去年持平。就各个部门法而言,与去年试题相比难易程度稍有变化。刑法题目的整体设计与去年相比稍稍降低了难度,但题目非常规范。而民法中原理性的考查比去年明显增多,如试卷三的第1题、第8题等考查了物权法定原则等原理。
实务界专家介入 试题更加联系实际
2003年的命题由法律教育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共同组成了拼题组,实务界的专家进入到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避免了以往试题与法律实践有所脱节的倾向。国家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法律界,在全面测试考生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上均给予了足够重视。这是通过公平、合理的考试内容和方式,科学、公正、客观地检测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后备人才这一司法考试目标得以实现的具体体现。这也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在司法考试命题中各取所长、相得益彰之处。
广大考生在掌握基础法律知识的同时要对学术前沿的、权威的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经典的案例有所了解。今年试卷二第47题:“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的设题思路和观点就是来自2002年《法学研究》第三期发表的著名刑法学者、清华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著《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的文章。相应的其发表在《检察日报》等报刊上,谈侵占罪与盗窃罪及相应因果关系的文章的观点也在考题当中有所反映。应当对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保持相当的重视,因为这些案例都是审判实践当中的经典案例,可以很好地对考生进行全面的考查。
试题没有超纲现象 法制史首次进行考核
在2003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当中对知识产权法范畴的专利法进行了大分值的考核(试卷四第7题),这是出乎很多人意料的,因为按照以往形成的经验,在知识产权领域不会有大的分值题目出现。在试卷四第6题中对民事诉讼法部分的仲裁法进行了考核,分值有13分,所有这些题目设置都是完全符合大纲要求的。这一现象说明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是广博的。尽管考试的重点历年的重复率、覆盖率较高,但是在以后的试题中可能会出现在并非公认为重点的知识点上设题,并出现大分值题目的情况。这就要求考生对法学知识要全方位的把握,避免考试中的投机行为出现。
法制史2003年第一次进入国家司法考试考核范围,形成了国家司法考试考核14门核心部门法的体系。今年的法制史考题有难度,但难而不偏。
法理学2003年的题目设置好于去年,争议性小,答案明确。就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三部分而言,试题纯属法学理论界的范畴,实务界是无从介入的。
2003年的法律文书考核很有新意,是绝大多数考生始料不及的。起到了很好的考核效果,文书考核的求新和跨部门法的趋势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已经确立,以后的国家司法考试中会更多地在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及其逻辑性上给予考核,考生要想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思维的逻辑、思辩形式去分析判断、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