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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书
发布日期:2011-12-22    作者:阎庆律师
案外人对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书
 
异议人:xxx男,xxxx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江西xx律师事务所阎律师
                       异议事项

请求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撤销(2011)庐诉前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x(身份证号名下位于xxxxxxxxxxxxxxxxx及跃层房产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庐山区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现异议人已于xxxxxxxxx购买了该房产并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九江市房产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因该房产被贵院诉前财产保全,导致无法办理过户,使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现贵院诉前财产保全期限已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异议人请求贵院予以撤销(2011)庐诉前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庐山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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