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应为代言涉嫌欺诈承担法律责任吗?
王宝强应为代言涉嫌欺诈承担法律责任吗?
大江网 2009-09-27 邝宪平
据《新京报》报道,由王宝强代言的河南绿业电脑学校石家庄分校,目前已经毕业或即将毕业的200多名学生,没有拿到毕业证书和当时许诺的1500元就业补助金。当学生根据学校承诺聚集到学校时,该校已人去楼空。很多学生是因为相信王宝强的代言广告而选择该校的,然而结果很让人失望。据了解,今年8月,王宝强曾到学校为新生发放笔记本电脑,并在开学典礼上发言。在“绿业教育”相关网页上仍能看到王宝强为此代言的广告。
又一起明星代言涉嫌欺诈广告事件。要说该事件有点特殊,那就是王宝强一向以憨厚老实的形象受到人们喜爱,其代言虚假广告,自然使得该事件更具戏剧性。现在,学校的相关责任人已逃之夭夭,作为代言人的王宝强是否应当对该事件承担责任?我认为是否定的。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对虚假广告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这说明我国对虚假广告这一违约现象给予了足够重视,但是具体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方面,我国的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了承担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没有明确名人的责任主体低位,这就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留下了一个缺口。
实践中,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大量存在。从赵本山的“蚁力神”到巩俐、濮存昕的“盖中盖口服液”,从唐国强、解晓东的北京新兴医院到郭德纲的“藏秘排油茶”,从文清的“眼保姆”广告到孙桂田的多个医疗药品类广告节目,近些年来,名人广告频频遭遇恶评。名人广告,是指以名人为模特的商业广告。借助社会知名人士的影响力、信誉和魅力向公众推荐产品,或者作为企业形象的象征,提供企业的知名度。借用名人的知名度,有助于加快商品信息传播速度,增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使消费者增加对商品或服务的信任感。
虽然有不少虚假广告被叫停,但惩罚无一例直接指向明星本人。至于名人在广告中究竟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有很多争议。对明星做广告缺少必要的约束,源于法律的不健全。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比如《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出了规范,而忽略了明星代言人。这几部法大都制订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名人做广告远不如现在这般流行,也没有暴露出今天这么多问题。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五类广告”是当前违法违规问题最为集中的广告。
2009年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对虚假代言问题有所涉猎,但也不是专门针对明星的,尽管食品的形象广告代言人也多为明星。该法第55条指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是个人代言虚假广告,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老百姓,食品出现问题,要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法直接适用的范围十分有限,只适用代言食品。代言其他商品,明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王宝强的经纪人菁菁透露接河南绿业电脑学校石家庄分校这个代言的时候,王宝强本人和公司都非常谨慎,在仔细查看了该校的资质和各方面证书、确认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签约的。我认为作为形象广告代言人,广告主就是看好明星在公众心目中的位置,才愿意为其支付优厚酬金的,明星理应对公众的高度信赖负责。用法律语言来讲,明星应当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远远超越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此,仅仅只是“查看”有关材料远远不够,还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证件的真伪,到现场实地考查,向有关知情人调查,以核实代言内容的真伪。因此,王宝强的经纪人菁菁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面对类似情况,国外的法律多有规定,代言人必须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代言明星必须是该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或者直接规定“代言人的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
美国要求名人代言广告必须为名声担保,也就是说,名人是要对他所说的话负责任的,而且名人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普遍讨厌的人物。另一位好莱坞演员雪儿,也因为虚假广告被罚50万美元。
在日本,名人接拍广告时非常慎重,因为一旦他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就会名声狼藉,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会因此受到巨大的影响,必须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会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任何工作。
在法国,企业选择名人代言会通过有资质的公关公司,如果名人做虚假广告,有可能会锒铛入狱。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希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正因为有了这些严格的规定,名人们不敢随便接拍广告,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可惜,我国没有类似的规定。我建议修改和完善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填补法律空白。《广告法》第38条第三款应修正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www.jxnews.com.cn/jxcomment/system/2009/09/27/0112146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