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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交通事故“私了”可行性辩论
发布日期:2011-12-2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交通事故“私了”是否可行?正、反两方持不同的意见。双方旁征博引,力求以法理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正方意见: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轻微事故可以“私了”
 
  一位研究交通的学者说:轻微事故“私了”好!一般性的车、物损坏或人员极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在现场做好标记,互相抄录对方车辆号牌和驾驶证号并有效约定后,可自行撤离现场。这与传统意义上的“私了”不同。轻微事故“私了”可以减少城市交通堵塞。
 
  广州市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属重大事故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属一般或轻微事故。如果事故无论巨细都必须“公了”,真正吃亏的是那些被堵塞的车辆和乘客,看似公正的“公了”,对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来说其实是不公平的。
 
  有利于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 “私了”是交通管理一个进步
 
  长期以来,一些人总认为交通管理是警方的事,忽视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其实,偌大城市里车辆相互刮蹭、追尾等轻微事故是常事。实行快速处理,从某种意义上就是将事故勘查权交给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交警三方共同处理交通事故。群众的直接参与,有利于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有利于警力的合理使用,“私了”是现代交通管理的一个进步。
 
  一位市民说:这一事故处理方式的改革不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固有的思维及观念的突破,而且对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尤其是事故当事人,在处理事故观念上也是一次转变。其中,将要确定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20多种违章行为,这对于交通参与者主动去避免这些违章行为,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依然是现行法规 只是手续简化规则公开
 
  广州一位交通管理者说:广州市将要实施的“私了”,其实直接依据依然是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对有关事故处理进行的简化和办案环节规则的公开,包括对事故处理程序的简化,对事故损害赔偿手续的简化,对当事人保险索赔手续的简化,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手续的简化,对事故损害比例的公开,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开。
 
反方意见:
 
  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机关处理 “私了”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位姓陈的交通专家认为,“私了”是一种违法行为!
 
  所谓私了就是指当事人为了逃避违章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交通事故,私自了结。这种“私了”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权限。众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机关处理。其次,一宗事故发生后,事故一方或另一方都有可能触犯了行政法规甚至刑法、民法,比如一方可能是无证驾驶、驾驶假牌假证车或酒后驾车,明知交警一来,自己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便主动提出“私了”。如果“私了”,事故责任者将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由于完全是他人违章或主要是他人违章造成自己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通过损害赔偿手段来惩罚对方的违法行为,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如果私了,即使对方作了多付赔偿和各种承诺,也往往难以兑现,容易受骗上当。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私了”。
 
说“私了”实则逃跑 “私了”往往不了了之
 
  广州省一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说:按照有些地方交通法规的规定,当双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但也须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万万不可“私了”。他在实际交通事故处理中便遇到不少“私了”不了的事。
 
  他遇到过这么一件事:陈某骑摩托车时,被一辆货车撞成重伤。闻讯赶来的陈某家属急忙把他送到医院抢救。这时肇事者提出不要报警,表示愿意多赔些钱,并立即拿出1000元钱。然后,他谎称钱不够要到银行取款,谁知,这名无良司机却驾车逃之夭夭。久等未归的陈某家属此时方知上当。这次事故,陈某前后共花去医疗费近一万元,只得了区区1000元,吃了一个“哑巴”亏。
 
他告诉记者另一件事:林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汽车相撞,林膝盖粉碎性骨折,所骑摩托车被损坏。肇事后,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张某愿意赔偿林某医疗费及摩托车损失等计8000元,并当即给付了1000元,剩下7000元答应年底付清。但是到了年底,张反悔,拒绝给付。林无奈诉之法院。等到开庭审理时,林某未能提供有关证据,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要了芝麻丢了西瓜 不懂法律如何“私了”
 
  这位交警认为,其实,在过去某些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司机赚麻烦提出“私了”时,由于有些受害者不懂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常识,致使索赔数额与实际应得的数额相差悬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明确规定,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废补助费、财产损失、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受害当事人没有对后两项费用提出索赔要求。有的虽然提了,但因不懂标准,也与实际应得相差甚远。
 
  另一位学者则说:“私了”又不了的事一定会发生。事后,当事人如发现赔偿不足,再找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现场可能已不复存在,往往证据不足,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交警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种推定的准确性与实际会有差距,“私了”不可行。
 
关注焦点:“私了”不了怎么办?
 
  轻微交通事故“私了”是否可行之所以引起正反两方面不同的意见,其实更关键的地方在于,如果交通事故“私了”不了,当事人怎么办?
 
  据了解,广州市将要出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中规定,可“私了”的交通事故主要是那些情节简单、现场事实清楚、仅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按照初步设想,当发生两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在共同标明车辆位置(有条件的可拍摄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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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撤除现场的,由交警强行处置,对妨碍执行公务,依法从重追究责任。鉴于“私了”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本省一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建议大家,广州市民如遇一般交通事故需“私了”时,一定要记住肇事车的车号、做好标记,然后移开车辆再报警,只有在交警到场见证下“私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那些轻微交通事故,能自己解决再自行解决。
 
  一位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读者则建议:广州要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一些相关的措施必须跟上。例如,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只承认交警大队的事故调解书,而不承认事故双方自行订立的“和解书”,这也导致了许多事故双方在交警未到现场前不肯协商。因此,有必要制订合法的调解书。
 
如何“私了”:请看北京经验
 
  目前广州这一办法正在酝酿之中,一些具体细则还在草拟之中。不过,我们可以从最早实施这一办法的北京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中找到某些参考答案。
 
  ●实行交通事故“私了”,当事人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应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有条件的可以用相机拍照,以防交警到来前任何一方出现异议,及时留存证据;对于当事人在事故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对事故损害的事实及证据及时收取,以便在法院诉讼时提交证据。
 
  ●“私了”不了怎么办?
  
  答: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或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持交警开具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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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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