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相关论文2篇 英文译本)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