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考)
根据湖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58元
2、 农民人均纯收入5832.27元
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451元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091元
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092元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
农、林、牧、渔业 16940
采矿业 25732
制造业 2496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5444
建筑业 24819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150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707
批发和零售业 21049
住宿和餐饮业 18280
金融业 53768
房地产业 2922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855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4433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41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9576
教育 3403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318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8662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4395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城镇标准元×20×伤残系数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项赔偿,但目前仍可以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并赔偿。
1 、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10294元×(18岁-现在岁数)×伤残系数÷ 2 (注:单亲家庭的无需除以2)
2 、老人赡养费
城镇标准:10294元×20×伤残系数÷ 2(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城镇户口的不超过元10294元。
四、营养费:
参照医院的医疗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意见确定或者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一般为每天15元。
五、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
六、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500至2000元之间。
七、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湖北省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60元左右。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每天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至30000元左右
十二、后续治疗费用:
参照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或者实际发生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