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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及待遇详细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18    作者:刘晓斌律师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 29条第 3款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 4款
1 、标准:东莞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 4款
1 、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 6款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 30条
1 、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 31条
1 、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一般按其工伤前平均工资计算。
2 、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 31条
1 、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2 、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 36条
1 、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 、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3 、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本人工资) ×2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90%
二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5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4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5%
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3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0%
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1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5%
五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50个月(合计 78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8个月(合计 6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6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七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6个月(合计 44个月)
八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4个月(合计 30个月)
九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9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2个月(合计 19个月)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7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个月(合计 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以上为社保支付)
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 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 1-4级由社保支付, 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基金支付。
三、工伤死亡赔偿:
1 、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个月(社保支付)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社保支付)
3 、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 : 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 40% ,其他亲属为 30% ,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该费用由社保支付。
注: 1、根据法律规定,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算。东莞市 2008年 4月 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 770元, 2009年度社平工资按 2008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 1130元。但是东莞市目前由于执行最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为东莞市月平均工资,因此,劳动者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最低为东莞市月平均工资,低于该工资的,以东莞市月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进行工伤赔偿,高于东莞市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月平均工资三倍赔偿。
2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上工伤赔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东莞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但是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的,劳动者仍然同意低于其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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