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而是所有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日常生活中,所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的情况表现各异,除遗失外,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该物也为遗失物。另外,所有人为安全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藏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成为隐藏物或埋藏物。
我国民法将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与遗失物在同一法条中作出规定,这是视遗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饲养动物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我国民事法律规定遗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饲养动物,拾得人应当将其归还失主。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如果拾得人知道失主是谁,可以直接将遗失物交还失主;如果失主不明,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例如在电影院拾得的物品,可以交给电影院的管理部门。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支出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失主负担。遗失物经公安机关或有关机关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