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作为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私人愿望的法律表达方式。因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意思表示的成立应具备两个要素:其一是“效果意思”,即行为人要有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心想法和主观愿望。这是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初衷;其二是“表示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效果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从而为他人所知晓,并获得法律的承认,否则就难以产生其预期的法律后果。
意思表示有明示的意思表示,也有默示的意思表示。关于默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作为的默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定的积极行为,相对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常识、习惯或约定间接推知其意思的表示形式,因而又被称作推定形式或积极默示形式。不作为的默示,是指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消极的不作为确定其意思的表示形式,又被称作沉默形式或消极的默示形式。由于沉默不是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原则上不能成立法律行为。但为了尽快了结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关系趋于稳定,制裁怠于作出表示的人,不作为的默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意思表示并不等同于法律行为,有些法律行为就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如单方法律行为,有些则需要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还有一些法律行为则在意思表示之外尚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如实践性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