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破产
企业法人破产是指企业法人因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将破产财产有限偿还给债权人的一种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企业法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提出破产宣告的可以是企业法人的债权人,也可以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以及企业法人。企业被人民法院按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织负责对它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并变卖财产,以其资产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从破产宣告之日起,企业法人终止。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