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经营范围
法人的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法人依法登记后被赋予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经核准登记的法人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法人一经登记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然而法人只是一个组织体,不能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设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对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也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对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视为法人的行为。
无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负责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之内,亦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行为即为越权行为。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越权行为是否有效,以前的判例表明,只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经营范围,法院就认定其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这一立场作了修正,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这表明只要对方当事人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经营范围,那么就应当认定该越权行为有效;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恶意的,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经营范围,那么该越权行为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