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财产
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是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所谓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所以,尽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法人的投资者,但当投资者将自己的财产以入股的方式交给法人组织后,该投资财产即属于法人独立所有,投资者只能根据其投资的数额享有参加企业管理及分配红利等权利。如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其他财产是相分离的,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
企业法人以偿债为目的处分自己的财产,必须与其对所属财产实际处分相适应。我国的法人制度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即法人在承担财产责任时以其现有的独立财产为限,而不应涉及国家及其他法人成员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使企业法人在资不抵债时,有明确的财产责任承担范围。
我国企业法人财产责任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第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承担财产责任,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国家不再以国家财产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第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四,联营企业法人,以联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即联营各方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联营企业承担有限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