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一经出生,不需要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就和父母之间形成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在父母双亡和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并得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在没有以上三项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在特殊情况下,监护人不限于自然人。
虽然以上监护人候选人员是分项列出的,但并没有明显的前后顺序。他们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当然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在指定监护人时,也不一定按照上述顺序进行,而要综合考虑监护人的各方面条件、被监护人的意向等因素加以选定。不过立法者在分项时也是考虑了血缘、年龄等因素的,倾向于血缘关系近、年长者担任监护人,这样比较符合社会习俗,也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