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5条款涉“霸”
1、关于房屋买卖的格式条款: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
2、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合同:房主、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
3、汽车销售领域,“汽车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由经销商无偿给予修复,但购车人不得因此要求退车、换车;
4、预付款消费卡,“本店对该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
5、超市会员卡,“我超市有权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某张会员卡为异常状态,终止该卡的会员资格并无须通知持卡人。”
国汉律师观点:
1、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签字,如果由他人代为办理,则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严格、明确的授权,没有委托授权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必须经被代理人一方追认方为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个关于房屋买卖的条款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如果房主的兄弟姐妹,同事签字也能卖房的话,就会有太多人的房子“被卖”了。
2、此条款是中介公司通常所说的防跳单协议,但是消费者应该具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也许多家中介公司拥有同一处的房源信息,客户首先通过A公司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后又在B公司的带领下看房并达成了交易,A公司此时又凭什么说别人的行为无效的,又有什么权利说别人的行为无效,这在现实当中也是行不通的。
3、在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的情形下,消费者应享有选择退车、换车和要求修车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维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店家不能随意修改订立卡时承诺的优惠信息及持卡人的特定权益,否则,有可能构成欺诈。
5、如果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超市可以无任何理由终止任意一个会员的资格,消费者将毫无权益可言。单从法律上来说,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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