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准
2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 、海东地区、海南、海北、黄南、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 6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果洛、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3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 、依照法释( 2002 ) 5 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省区争议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 、石嘴山、吴忠、中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8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西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拉萨城区诉讼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所辖各县诉讼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 、其他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行署所在地诉讼标的额在 150 万元以上、所辖各县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均由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