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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酒后骑车带人发生事故亦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2011-12-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华某与梁某在小饭馆喝了六瓶啤酒后,华某骑上车,而梁某坐在了他的自行车后座上。华某由于不胜酒力,难以控制自行车,当车行驶到灯市口西街西口时摔倒,造成梁某颅脑损伤死亡,后华某被抓获。
 
  东城交通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形成原因为:华某骑自行车上路行驶后座载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5:“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认定书确定华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梁某因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负次要责任。
 
  近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华某提起诉讼。
 
  检察官说法:
  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事实上,在内河或者海上违规驾驶、操作轮船,发生严重碰撞事故,也可构成此罪。至于驾驶非机动车辆,由于车辆本身性能所限,一般不会发生像机动车肇事后的巨大危害结果,但不是绝对不可能。如当非机动车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本案中,华某骑车带着梁某行驶在市区内公路上,是在从事一种交通运输活动;正是由于华某酒后骑车带成人这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办法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摔伤梁某并致其死亡的结果;在事故中,华某负主要责任。华某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那么,可否认定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交通肇事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华某的行为当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但因其同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如前所述,应定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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