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
基于法条的明确规定:
1, 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权的授权不明的,民法通则的第65条
2, 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
3, 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
4,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不反对的,民法通则67条
5, 转委托时,如果转委托不明的,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受托人和转委托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81条
6, 共同代理中,共同代理人对于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的409条
7, 合伙中债务承担,民法通则第35条
8, 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9, 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10, 联营中的半紧密型的联营,在当事人有约定和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第52条
11, 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条
12, 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的148条
13, 连带保证,担保法第12、18条
14, 共同保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
15, 混合担保中,物的担保是债务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
16,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6条。
17, 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
18, 委托监护中,受托人有过错时,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
19, 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
20, 债的主体分立,合同法第90条
21,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共同承揽人对定做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67条。
理论形态的连带责任:
22, 共同危险行为,
23,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婚姻法第41条
24, 共有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5, 名誉侵权中,作者和新闻单位无职务隶属时的责任承担,《名誉权解答》第6条
26,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7,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8,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9,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0,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条)
31,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31条)
3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64条)
33,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94条)
34,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35,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36, 发起人对于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法95条)
37,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3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二十六条)
3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
40,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第六十九条)
41,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42,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
43 合同:1)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2)委托合同中多个受托共同处理委托事物。 3)单式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4)多个承揽人对定做人。
二, 免责条款的归纳:
(一) 一般侵权的免责条款
1, 依法执行职务
2, 受害人同意
3, 正当防卫
4, 紧急避险
5, 自助行为
6, 不可抗力
7, 受害人过错
8, 第三人过错
(二) 特殊侵权中的免责
1, 产品质量免责,(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产品质量法第41条
2,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的免责:受害人故意。民法通则第123条。
3, 环境污染的免责: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环保法第41条。
4,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民法通则第127条。
5,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适当免责: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自己有财产的,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
6,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意见160条。
(三) 合同中的免责;
1, 所有合同中的免责: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
2, 货运合同: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过错、收货人过错。合同法第311条。
3,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自己故意造成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302条。
4, 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买受人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合同法151条
5, 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检验期间的,买受没有在检验期间将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告知出卖人的,产品视为合格。合同法第158条。(此时出卖人自己须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6, 赠与合同中没有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瑕疵损害不负责任。合同法191条。
7,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18条。
8,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如果不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244条。
9,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246条。
10,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寄存人没有告知的,保管物受到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370条。
11,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由于保管不善,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在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时不承担责任。合同法374条。
12,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没有向保管人声明的,保管人只按照普通物品赔偿。(部分免责)合同法375条。
13, 在仓储合同中,因为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仓储期造成的仓储物的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394条。
14, 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406条。
(四) 担保中的免责
1, 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转让债务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免责。担保法23条。(要注意司法解释第30条对此限制的解释)
2,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保证人免责。担保法25条。
3, 连带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免责。担保法26条。
4, 混合担保中,保证人只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以外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放弃的物的担保范围以外承担责任。担保法28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38条。
5, 保证合同中,由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而欺骗保证人的提供保证的、主债权人欺诈、胁迫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30条。
6,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
7,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企业法人不承担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8条。
8,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的,保证人可以在提供可执行的财产范围内得到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5条。
9,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
10,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范围内免除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
11,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保证人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39条。
12,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的,既没有申报债权,也没有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此范围内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5条。
13, 在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时,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时没有经过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
14, 在共同抵押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在此范围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
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纳:
1, 合同法中的42、43、58条。
2, 担保法的第5、29条。
3, 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3、4、7、8、17、56、86条。
四, 风险转移的归纳
1, 买卖合同中的一般的风险转移-交付主义。合同法142条。
2, 因为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从买受人违约时转移致买受人。合同法143条。
3, 买卖运输途中的,从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合同法144条。
4,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或者约定不明的,货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合同法145条。
5, 货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货物置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知道的地点的,从买受人提取货物时风险发生转移。合同法146条。
6, 因为标的物的质量问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仍然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148条。
7, 风险的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149条。
8, 动产质押合同中,质押物的风险由出质人承担。担保法第69条
9, 留置合同中,债务人承担。担保法第86条。
10, 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231条。
11, 货运合同中,货物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丧失运费。合同法311、314条。
12, 加工承揽合同中,对于加工原料实行所有人主义,工作成果实行交付主义。合同法265条。
13, 技术合同风险按照约定,无约定的合理负担。合同法338条。
五, 债权抗辩权
1, 时效抗辩。
2, 先诉抗辩。担保法第17条。
3, 同时履行抗辩。合同法66条。
4, 先履行抗辩。合同法67条5, 不安抗辩,合同法68、69条。与预期违约的比较:履行上顺序的要求、后果上的不同。合同法94、108条。
6,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中的抗辩: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
7, 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享有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放弃抗辩,保证人仍然享有抗辩。担保法20条。
8,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转让人的抗辩。合同法82条。
9, 债务转让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85条。
10, 在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在行使选择权时,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合同法403条。
六, 必须以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
1, 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合同法215条。
2, 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238条。
3, 建筑工程合同。合同法270条。
4, 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法330条。
5, 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法342条。
6,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197条。
7, 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法25条。
8,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3条。
9, 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2条。
10, 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1条。
11, 保证合同。担保法13条。
12, 抵押合同。担保法38条。
13, 质押合同。担保法64条。
14, 定金合同。担保法90条。
15,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
16, 保证期间内债务转让,保证人对于转让的同意须采取书面形式。担保法23条。
17, 抵押合同的主债务转让,只有在经过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才继续承担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
18, 继承权的放弃要采取书面形式。继承法意见47条。
19,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要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法55条。
七, 时间问题:
(一) 诉讼时效:
1, 普通的:2年。民法通则135条。
2, 特殊的:(1)1年。民法通则136条。
(2)3年.环保法42条、海商法265条。
(3)4年.合同法129条
3, 最长诉讼时效:20年。民法通则127条。
(二) 除斥期间:
1, 撤销权:1年。合同法55条。
2, 提存领取权:从提存之日起5年。合同法104条。
3,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但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法75条。
4,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6个月。担保法26条。
5,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
(三) 其他期间:
1,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2个月内履行债务。担保法第87条。
2, 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合同法47、48条。
3, 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麦收人在2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合同法158条。
4,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的6个月内行使。合同法193条。
5, 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215条。
6, 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合同法214条。
7,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表示接受。继承法25条。
8, 宣告死亡的失踪时间:4年、2年。民法通则23条1, 宣告失踪的失踪时间:2年。民法通则20条
2, 公告期:失踪的,3个月。民事诉讼法167条。宣告死亡的公告期:1年或者3个月。民事诉讼法168条。
一, 默示的意思表示:
1, 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明确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25条。
2, 遗赠继承人在应当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法25条。
3,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在相对人催告追认的1个月内,法定代理 人或者被代理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47、48条
4, 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171条。
5, 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担保法司法解释54条。
二, 费用承担:
1, 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的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220条。
2,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合同法247条。
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73条。
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74条。
5,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但是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给付报酬。不能错车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报酬,但是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合同法426、427条。
6, 质押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担保法67条。
7,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质物的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担保法70条
8,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的,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存,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担保法司法解释92条。
9,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担保法司法解释64条。
10, 留置物的保管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担保法83条。
十,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的补充和修改:(此最为出题者所青睐)
1, 担保法第5条和司法解释3、4、7、8条:担保无效的责任承担。
2, 担保法第7条和司法解释第14条:保证能力的效力问题。
3, 担保法24条和司法解释30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4, 担保法25条和司法解释31条:保证期间的性质
5, 担保法28条和司法解释38条: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关系。
6, 担保法35条和司法解释51条: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的处理
7, 担保法37条和司法解释53条: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抵押问题。
8, 担保法41条和司法解释56:必须登记的抵押权无效时有过错的抵押人的责任
9, 担保法49条和司法解释67、68条:抵押权人的追及权。
10, 担保法54条和司法解释76条:没有登记的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11, 担保法52条和司法解释的77条:所有权人的抵押权,即债权灭失后抵押权仍然存在的例外。
12, 担保法61条和司法解释8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问题
13, 担保法64和司法解释86:质押无效时有过错的出质人的责任
14, 司法解释的94:转质
15, 司法解释97:不动产用益权的质押
16, 担保法77和司法解释98、99:票据、公司债券交付与记载质押的关系
17, 司法解释101: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后不能转质、转让。
18, 担保法78条和司法解释103条: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仍然是登记于股东名册。
19, 担保法的89条和司法解释的115、116、117条:成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
20, 担保法89条和司法解释的120条:定金的处罚条件-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