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不正当利益”界定
2009-10-09 14:52:01 来源:中国法律门户网 作者:刘海律师 编辑:zhaoying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贿赂犯罪“不正当利益”界定。
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将行贿类犯罪都规定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在受贿类犯罪中却不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并且规定只要收受贿赂后,利用了职务之便,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是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或行为既可构成受贿类犯罪。行贿类犯罪却非常明确地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未予满足则不构成犯罪。那么到底什么是“不正当利益”?刑法关于“不正当利益”有哪些规定呢?本文将作详细剖析。
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颁发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也称两高规定)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笔者认为,如果把利益作一下分类,基本可以分为下列三类:应得利益、非法利益、不确定利益,应得利益无疑属于合法利益,非不正当利益,而后两种应该属于不正当利益。行贿类犯罪所指的不正当利益也仅指此两类。非法利益是不正当利益,这一点基本都没有争议。只是不确定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这就要作具体分析了。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既然是不确定利益,那么此利益到底该属于谁是未知的,有可能此利益会最终落入到行贿人的手里,但不是必然的,由于行贿人实施了行贿的行为,使本可能有机会得到该利益的其他人丧失了该利益,或者减弱了得到该利益的可能,从得到该利益的概率上来说,由于行贿人的行贿行为,致使得到该利益的平均概率发生了非正常竞争的倾斜,造成受贿人的公正的决定的心理发生改变,行贿人得到的利益也就必然属于不正当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贿赂性犯罪最主要的侵犯利益就是这种不确定性的不正当利益。
下面我们看一下这种不确定性的不正当利益有哪些构成要素:
首先、不要求利益本身的不正当性,而是指取得利益的不正当性。
其次、要求这种利益的归属是不确定的,属于范围相对广泛的多数主体的。 再次、要求受贿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国务院各部委规章的规定提供了帮助。
最后、对于行贿罪来讲要取得了该利益,而对于受贿类犯罪则不要求满足此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