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
一、“小产权房”的含义
(一)“小产权房”来源
“小产权房”的说法来源于电视、报纸、网络媒体中的各种报道,政府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小产权房”,政府文件中有时偶尔也出现“小产权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官、律师、普通百姓社会各界也都在说“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说法、提法已经众人皆知。
(二)“小产权房”包含的内容
各界人士说的“小产权房”的含义是不是为一个含义?这个众说纷纭,内容不一样。有的人认为“小产权房”是针对城市当中商品房而言的,城市中的商品房是大产权房,农村中的各类房屋就是“小产权房”;有的人认为,农村宅基地的房子本身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证,这种房子是“小产权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子,这种土地有的是证据耕地,有的是建设用地,有的合法,有的不合法的,大家都把称之为“小产权房”;有的人认为城市里的某些房子也是“小产权房”,没有交过土地出让金房子是“小产权房”;还有的将农村中的蔬菜大棚、农业观光园、家庭农场之类的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其附属设施均归“小产权房”。
不同的人对“小产权房”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他所说的“小产权房”特指是什么样的房子也不是一致的,有“小产权房”这个名词,但是针对性不是唯一的,所以讨论“小产权房”的问题,首先要将讨论的内容、针对性进行明确。
(三)“小产权房”法律上的含义
所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小产权房”的术语、概念,我作为专业律师对“小产权房”的理解是:众人皆知,内容丰富,不同的人所说的“小产权房”其指向的房屋是不同的,“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今天的题目虽然是“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但是主要谈: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各类“小产权房”的形成、发展及现状
“小产权房”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建立逐渐发展起来。
(一)“小产权房”的形成
北京的房地产市场从1992年就开始了。从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北京就已经有商业意义上的房地产开发。
我国的《房地产法》是1994年制定,1995年1月1日实施的。房地产开发最早的阶段是处在违法开发、非常混乱的状态,非常不成熟。
从1992年——1998年算是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中,房地产开发所占用的土地很多是农村集体土地。现在城市里、城市郊区很多商品房,尤其是郊区的商品房占用的大多数土地都是农村集体土地,随着城市的发展,农村的集体土地就征为国有了。
北京的城市不断地扩展,城市的边缘不断地在扩大,扩大的过程当中,农村集体土地逐渐变为国有的土地。
“小产权房”的形成实际上就是随着房地产开发过程当中形成的,不规范、不是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开发的过程中,形成了很多“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发展
商品房的开发逐渐走向规范。1998年——2005年也是一个阶段,房地产的市场在发展,不是很成熟,城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常多;而在这个时候,看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尤其是宅基地。
这种现状从90年代初到现在一直存在着,只不过现在越来越多,就是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上的房屋。
2007年到目前,是房地产的发是极为不正常的阶段,高房价,普通的老百姓买不起城里的商品房,这样的话,给农村各种各样的“小产权房”提供一定的空间。
(三)“小产权房”的现状
“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非常多,现在所占的份额、比例数量非常巨大,针对现在“小产权房”各种形式多样、不同情况的现状,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小产权房”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现象,或者经济现象,它会影响国家政治的稳定、社会的稳定,涉及到“三农”问题。“小产权房”的现状从法律上并没有一个非常好的体系来完善,现实摆在了目前,政府要重视,包括现在的国土部等国家部门机关,在以后一两年的过程当中,对“小产权房”的认定,怎么去规范,怎么去发展,现在都处在研究当中,并没有很好的策略,这是目前的现状。
作为律师、法律专业人士,需要对社会的各种现状应当有一个理性的分析,对各种现象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认识。根据现在各种“小产权房”的现状,现在现行当中,已经发生了一些纠纷。
这种纠纷一方面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比如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另外涉及到“小产权房”合法性的问题,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有的是耕地,有的是非农建设的土地。这类问题目前还没有上升到通过法院去解决这个问题,大多数都是行政机关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