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辱骂亲人致使精神失常构成何罪?
张瑞栋
家属在家中对亲属实施一次性严重的辱骂致使家属精神失常应当依何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看到,构成侮辱罪要求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公然性,而公然性一般要求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而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其在客观上要求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可见,侮辱罪要求具有公然性,而虐待罪要求具有经常性,但是家属在家中对亲属实施一次性严重的辱骂致使家属精神失常同样性质恶劣同样后果严重,却均不符合以上二罪在客观上对行为的特征要求,难道就要将之放纵,而是从民事或者行政上予以简单的处罚?
当然刑法具有谦抑性,更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我们不能超出法律的范畴去乱加什么罪名,但是当同事问起这样的情况的时候,我还是一时间无可奈何了,有时候想,法律,总是有局限性的,只能打击基本的主要的“恶”行。不可避免的存在盲区,这也是大陆法系的一大遗憾。因此时常畅想,两种法律思维的某种程度的结合会不会更好些,亦或是四不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