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无选择第三方姓氏的权利?
姓名是自然人的名称,一般由姓与名两部分组成。对于名的选择,公民或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着很大的发挥空间。对于姓氏的选择,大多数中国人是依照传统随父姓,也有少数随母姓的情形。自由选择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是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是,《婚姻法》及先关法律并未明确公民是否可以选择第三方姓氏。而在目前实践中,公民和户籍管理者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
有一则载于新浪网标题为《父让子随曾祖父姓遭警方拒绝》的报道引起了笔者关注。报道介绍,孩子的父亲姓张,母亲姓朱,夫妻给孩子报户口时候却让孩子姓杨。据了解,张先生的祖父杨某是入赘张家的上门女婿,张先生的父亲和张先生因而随了祖母家族的张姓。现在,张先生想让孩子改姓杨以认祖归宗。
民警要求张先生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从孩子曾祖父到孩子四代人的户籍登记资料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四代人具有血缘传递关系的证明材料,然后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认定张先生的孩子“姓杨”并落户口。从事律师工作的张先生不认可警方的做法,认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在遭到警方拒绝后,张先生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警方诉诸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如下:
张先生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主张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自然包括了自主选择姓氏的权利,无需提交相关证明血缘传递关系的材料,警方就应该办理。基本观点是,姓名权属于民法领域的规定,如果法律无禁止性的规定,就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警方则认为,姓名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它也反映着历史传承。固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随第三方姓氏,但任意随他方姓氏,可能会扰乱本姓氏的传承关系,也会损害他姓利益。基本观点是,姓氏的选择关系到公序良俗,而且也影响到相关的社会管理秩序。
笔者认为,两方的主张并非不可调和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公序良俗的方面考虑,一般不宜随第三方姓氏,但特殊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先生主张选择第三方姓氏并非心血来潮,认祖归宗是中华民族传统孝道所提倡的,且民间一直有“三代归宗”的习惯做法。警方应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并主动帮助其寻找相关户籍资料或者走访知情人以明确其中的血缘传递关系。警方要求张先生提供证明材料的做法,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也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而且站在张先生和其儿子的立场上,现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减少以后在入学、户籍管理、继承等方面可能会遇到的麻烦。张先生也应主动配合警方的工作。双方多为孩子着想,互相体谅,相互配合,才是解决问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