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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发布日期:2011-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1、空间效力。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例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大陆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制定主体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2、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

  3、对人的效力。原则上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但是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外国公民的权利做了特殊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除非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豁免或者外交人员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对其没有约束力。

  4、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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