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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利益
发布日期:2011-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乃是各种利益。诚如上述,法也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法对利益的调控,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利益表达。法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即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立法者应当坚持利大于害的选择,追求容小害图大利,消除有利无害、一本万利的幻想性选择。在表达利益要求时,决不可回避利益冲突。第二,利益平衡。在人类社会之所以产生法律争讼,乃是存在着利益要求相对立的各方。对匮乏社会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了利益差别,利益差别构成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因。法律必须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从而不致使人类社会在无谓的利益纷争中毁灭。法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一般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体现的。比如,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就能够维持民事活动当事双方及社会三者利益的平衡。

  无论是对利益的承认、协调或重整都涉及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为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处理中不同的价值侧重。在法治社会中,法对利益加以适当的调控,必须正确处理好三种利益关系。

  首先,关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历来强调私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依赖和服从,当个利的行使危及社会利益时,必须确认和贯彻“社会利益优于私人利益”的原则。同时,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尤其是个体利益、私人利益不能冒充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真正发生冲突时,也不应无条件地牺牲前者而维护后者。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补偿。专利法中的强制实施许可证制度就说明了这一基本原理。

  其次,关于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一方面,不能为了长远利益而无条件地牺牲眼前的短期利益;另一方面,更不能使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立法主体要有长远的眼光,高瞻远瞩,不仅有能力评估和比较共时性的诸种利益,而且还应有眼光分析和判断历时性的利益态势,从而根据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的现状及发展趋向,立足当前,着眼未来,选择最佳的利益格局,确定最佳的利益方案,求得最佳的法律效果。

  再次,关于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一般而言,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人们并行不悖地追求,法律对于两者应予兼顾。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往往可以相互转化,因而有时可以对精神损害进行物质(金钱)赔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基本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另外,在其他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精神损害赔偿条文。但物质赔偿不能代替或不能完全代替精神上的补救,这就是我国法律责任中规定“赔礼道歉”的法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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