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拉怎么分房子 ——新的《婚姻法》关于房屋分割的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12-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婚姻法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易卜生是一百多年前的知名作家,他写了一个很有名的剧本《玩偶之家》。女主角娜拉与丈夫海尔茂发生了婚姻危机,因为娜拉发现丈夫是个混蛋,于是她作出了一个骄傲的决定:净身出户!
娜拉平静地说,我把钥匙都搁在这儿,明天我动身之后,克里斯蒂娜会来给我收拾东西。我会把东西寄给我。
海尔茂苦苦哀求娜拉留下,他甚至还说,你手头不方便时,我总得给你寄些钱吧。
娜拉骄傲地摆摆头:什么都不用寄,我不接受生人的帮助。然后大义凛然地离开家门,走出房子,屋内留下丈夫一人,双手蒙面,悲痛欲绝。
戏剧如此结束了。
一百多年后,我们还真是不能理解,娜拉和海尔茂结婚多年,最后净身出户,把所有财产留给丈夫一人享受,这简直是“丧权辱格”,何为胜利,她出走的时候,至少分半个房子走啊!
当然,这只是文学追求的艺术效果。哭天抢地、对簿公堂易卜生感觉不甚美观,。至于娜拉是不时吃亏,他就不管了。
而今天此剧再上演,娜拉如离家出走,一定有很多人大喊:娜拉,你妈喊你回家分房子那。老易卜生想制造净身出户,妄想!
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房子有四种分割情况:一、如房子是婚后小家庭购买的,那么娜拉可以分得一半。二、如房子是海尔茂婚前自有的,娜拉无权分割。三、如房子是海尔茂的父母全款购买的,即便是登记在海尔茂的名下,娜拉仍无权分割。四、如房子是婚前海尔茂付的首付,婚后还的贷款,那么娜拉可以得到还贷部分的百分之五十。如房子增值了,海尔茂还要适当给她补偿。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分房产问题呢,下面简单介绍一二。新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
一、关于“私产房”的分割或是处分问题。
“私产房”即公民个人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如果此房产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合作建房、购买的房改房、购得二手房等),在无相反财产约定、协议(参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但是具体分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婚后购买或是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有房屋所有权证,且与他人无产权争议,包括与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亦无产权争议,不存在就房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则该房产可能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当然在诉讼中因为涉及协商、竞价、拍卖、作价、鉴定(评估)、举证期限、其他诉讼程序问题,当然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与自己的律师或是其他法律行业人士咨询。
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产,虽是有产权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贷款未还清楚的情况,应该讲这样的房产并不是有全部的产权的,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此类案件,当事人可考虑在公平的基础上尽量争取调解结案,这才是“双赢”的结果。
3、虽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或是其他财产,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即这一房产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就不是离婚案件可解决的问题了,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任何第三方均不可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故此类案件当事人可对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当然,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但可能是夫妻与家庭成员共同的房产,当然也可考虑通过析产,确定有关份额,进行分割。
4、虽是夫妻一方名下房产,是婚后取得,但是该房产无产权证,可能只有合同或是其他证据,则或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5、如果是一方婚前购得的房产,且有贷款在婚后还款,如离婚时尚未还清贷款,如何分割,也可参考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
关于“私产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可能涉及的问题是很多的,且较复杂,以上只是简介几例,供你参考,如有案件,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应该慎重分析证据及相关实际情况,慎重制定诉讼策略。
二、关于“公产房”的有关问题
公产房的所有权不是公民个人,应该讲在离婚诉讼中,如符合有关条件,当事人可主张承租权,对此可考虑对照《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制定诉讼策略,例如符合以下情况下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如果离婚后没有房产居住,怎么解决。
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怎么办?应该来讲,这种情况在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对此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只是简单介绍了关于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的分割(“公产房”可能并不是简单的分割的问题)的部分问题,仅是供阁下参考,在实际诉讼中很多问题,应该考虑在诉讼中要避免“走入误区”的情况发生,具体讲,法律是一门科学,涉及离婚诉讼的实体法律或是司法解释是很多的,在诉讼中涉及到的程序法也是很重要的,当事人可能认为自己的案件是符合某一法条的规定,但是在诉讼中可能却不知提供相关证据,或是有证据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或是虽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在诉讼中对方提出了相关的方案,你这一方却无从招架,不知如何答复对你有利,听任对方处分,或盲目听从法官的意见,本来是处于有利地位的事情,案件的结果却是未达到自己“理想的彼岸”。所以建议各位在诉讼前要“三思而后行”,如有可能可考虑与法律界的人士,如法律工作者、律师、或是司法部门的朋友进行沟通,圆满地解决你的离婚案件,为争取早日建立你的另一美满家庭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建议:本文的目的是为面临离婚诉讼的朋友在为分割房产制定诉讼策略时提供一些法律规范上的意见,由于时间仓促,肯定存在错漏之处,实际操作中各位应该按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等执行。撰写这一文章时,有关内容分别参考了《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修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2集),如有可能大家不妨去书店去买这些书来对你的案件提供参考哟。
【作者简介】
杨亚新,单位为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