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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1-12-02    作者:亓桂凤律师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10000/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8000/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10000/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20000/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15000/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八、本标准自20095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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