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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职责
发布日期:2011-12-02    作者:110网律师
业主大会作为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的自治机构。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4)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决议重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决议其他涉及共有或者共同管理事项等等。
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对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即业主大会列举了共同决定的主要事项的范围。当业主组成了业主大会后,各业主就成为了该业主大会的一员,从而享有作为业主大会成员对共同事务作出决定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同时也体现为一种义务。这体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成员权在性质上是由业主享有的建筑物专有权所决定的,以其享有的单独所有权为基础,成员权所代表的即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因此,业主通过参与业主大会行使参与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维护了自身权益并且也承担了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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