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单方进行伤残鉴定,法律承认吗
发布日期:2011-12-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案例介绍:张某,北京市昌平人,1942123出生,2008541545,张某在昌平区清洁四场路骑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行使时,被商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GVK052的小轿车撞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商某负全部责任,商某在本律师的顾问单位××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后张某将商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昌平区人民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50000多元,其在诉前申请了伤残鉴定,鉴定为10级伤残,本律师代理××保险公司出庭诉讼。
 
  最后,法院作出(2008)昌民初字第9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张某340元。
 
  本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之处在于:开庭过程中,本律师当庭提出,原告张某申请的伤残鉴定程序违法,既未通过双方协商,也未由法院指定,单方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昌平法院指定法大技术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等级。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