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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人不替债务人偿还欠款,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12-01    作者:110网律师
如果担保人不替债务人偿还欠款,该怎么办
  清算人是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对外代表者。清算企业因解散而丧失经营活动的能力,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而只存在清算事务。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应代之为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法律咨询:
  如果担保人不替债务人偿还欠款,法律上是如何判决的?
  律师解答:
  债权人会追究其法律责任,会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担保的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第1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第3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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