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基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基础
股东依法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条件
1. 原告具备股东资格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基础是其对公司的出资,即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依法拒绝向其分配股利。
2. 符合股利分配的要件
2.1实质要件:公司依法有可分配的利润
为了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不能是公司资本,只能是公司利润。我国公司法第167条对此予以明确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得分配。根据以上规定,可供分配的利润来源应当扣除以下款项:(1)公司依法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公司因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而应当缴纳的罚没财产和款项;(3)弥补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5)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可见,可供分配的利润必须要扣除上述款项后,股东才可以要求分配股利。
2.2形式要件: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经过股东会批准
公司实际分配股利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外,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按照公司法第47条第5项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可见,利润分配的发动权(或提议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公司法第38条第6项又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使得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最终掌握在股东会手中。
3. 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
从维护公司自治的角度看,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也不应当对公司是否应当分配利润作出判断,更不应当对分配股利的比例作出判决。所以股东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应以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为前提条件。
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权从权利性质上是一种期待权,即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它的实现有赖于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如果法院作出强制分配的判决,必然否定股东会决议法律行为的效力,有违公司自治。所以当股东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公司利润时,法院不应受理相应起诉。对此,股东应通过公司自治来实现,为争协商解决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实在不能解决的,可通过公司法第75条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等来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