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认真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自觉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