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两大变化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发生了两大变化:过去,一般“被汽车撞”才算是交通事故工伤,现在地铁轮渡电瓶车自行车等交通事故都能认定是工伤。12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该条例列出了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两大变化,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不仅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车祸可认定为工伤,而且被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轨道交通撞伤(亡)也算工伤,这实际上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本文法律快车网为您解读大家更为关心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两大变化,指出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相关条例修改情况。
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两大变化
1、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现行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2、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现行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其他变化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2.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3.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4.增加电瓶车事故众望所归,地铁事故伤害也首次写入。
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中,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不再仅仅是“机动车”事故,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自《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来,‘机动车’的概念是许多案件的‘死结’。”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告诉记者,工伤部门通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认定所谓的“机动车”指的就是汽车。然而近年来,每年由电瓶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约占整个交通事故总量的60%,如果电瓶车不算,对很多人不公平。
典型案例
2004年4月21日,在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上班的吕明英,在穿越铁道抄近路回家时,被行驶的货物列车撞伤致死。为了能认定工伤,5年多来,吕家经历两次行政认定,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判决,工伤认定申请全被驳回。直到今年4月,才得到省高院核准,责令南京市人保局对工伤申请重新认定。
而本次修改后,吕明英的工伤认定就不需要这么麻烦。这个修改一是扩大了“机动车”的范畴,将地铁、火车、客运轮渡包含进去了;二是把“非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也纳进了工伤保险范畴。这样一来,上下班途中所有的交通工具造成的事故伤害,都可以认定工伤。作为新形式交通工具,地铁等轨道交通事故是首次“与时俱进”写进工伤条例。
不过,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如果职工骑电瓶车、自行车闯红灯出了车祸,或者自己不小心骑到了路牙上摔伤,那就不算工伤。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江苏标准提高近一倍
修改草案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李敏告诉记者,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国家的标准是依据上年度该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来算,赔偿48个月到60个月的工资,江苏按照最高标准,60个月,也就是5年。而现在则是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赔偿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去年,江苏职工平均工资大约是3.5万,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若按原标准,江苏职工一次性工亡的补助金不到20万,若按新标准,则要补助343500元。按照草案表述,补助金标准将是全国统一的数值,不再跟地区发达程度有关。